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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1-06-22 14:43 学生工作处(部) 武装部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考风、学风、校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学校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生道德素养和诚信意识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沈阳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各种考试、考查,及其它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沈阳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在校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

第六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考试违纪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互借文具或考试用具;

(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

(五)其他与上述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情节较轻。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情节较重。

第十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试卷被认定为雷同卷;

(四)传递、接受或交换试卷、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字条等;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其他作弊行为,情节较轻。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答卷(含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考试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回到考场;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五)在考试开始前,采用非正常手段取得试卷、试题或答案;

(六)其他作弊行为,情节较重。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五章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针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监考人员须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表》(以下简称《处理表》),详细记录违规情况,客观地认定学生的违规行为,掌握好证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当场向学生告知监考记事内容,要求违规学生签字确认。本《处理表》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主要依据。

(二)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三)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需将填写好的《处理表》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研究生学院)

第十五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实施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纪和作弊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因考试违规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程序,按照《沈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调查和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和备案、学生申诉等。

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及时采集学生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按照辽宁省建立教育行业信用联动机制的要求,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的守信和失信信息报送到辽宁省教育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分别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同时编入《沈阳大学学生手册》并分发给全体在校生。原《沈阳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沈大校发[2014]37号)、原《沈阳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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